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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
- 来自
- 苍南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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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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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
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助残、助学、敬老、助困,宣传推广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文明市民”行为,
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环保活动、“文明市民”活动以及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 义 工
第五条 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征者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身份证明,
填写《苍南义工登记表》,经苍南义工联合会审查合格后发义工证。: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者都可以申请加入本群,
未满 18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但不能成为本群的正式会员;
(三)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活动的需要,招募临时义工,并备案。
第四章义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
(二)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六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七条 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的需要,为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义工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九条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义工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苍南义工联合会统一规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及其他常务委员成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组织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提前15天在本组织网站(http://www.cxcz.com/bbs/)及群内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有权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组织的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组织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所有财务管理事宜交由专人看管(以后委托国家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常务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有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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